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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审判】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审查管辖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三、与法院联系

(一)、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二)、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三)、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了解以下事项: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10、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四、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无需经过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注意了解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以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有无立功表现;

8、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四)、法律帮助

律师可以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略)

五、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被告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被告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法院对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案件审理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审判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审判机关有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八、出庭准备

1、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师对于…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3、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4、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5、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九、法庭调查

1、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义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说明理由。

2、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3、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4、第九十四条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5、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

6、辩护律师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