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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的表现形式

来源:徐州取保候审律师 网址:http://www.xzqbhsls.com/ 时间:2015-07-24 15: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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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物证据】物证是以实物或者痕迹表现出来的证据,这是物证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的区别之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是口头 言辞证据,而鉴定结论属于书面言辞证据,两者均以言辞为表现形式。与此不同,物证具体表现为特定的物品或者痕迹,如枪支、手印等,属于实物证据的范畴。另 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书证与音像证据必须依附于实体物存在,但书证与音像证据都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而我国司法界一般认为,物证是以其外 部形态、特征等方面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两者亦存在相当的区别。 在理解实物或者痕迹时,应当采取广泛的角度。实物是指一切客观存在的物体,不仅包括可以看得见的物品,而且包括肉眼看不见、需要通过科学设备才能发现的微 量物质;不仅包括有特定形状的物品,而且包括没有特定形状的无形物,如空气、水、光线、紫外线、红外线等。在这里,有必要注意区分物品和实物,物品通常是 指有特定形状、肉眼可以看到的实物,而实物包括一切客观存在的物体。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痕迹也属于实物的范畴。而所谓痕迹,是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 遗留下的印迹。从刑事侦查学的角度上讲,当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运动时必然要留下印迹,而无论其形状如何,肉眼是否可以看见。从表现形式来看,痕迹有笔 迹、血迹、脚印、手印、车印、伤口等。 依据指引: ①《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2000年5月25日) 第三十八条 监察部门收集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二百八十一条 报送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拘留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