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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捕后,检察院应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超期羁押和不必要关押现象,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如上规定。

  “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逮捕制度,有利于破解羁押率过高的难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

  羁押率过高已成现实问题

  8月5日,汪太武非法拘禁一案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3月11日,为帮助朋友向被害人追讨高利贷欠款,汪太武伙同他人强行将被害人带至一果园内。3月12日,汪太武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8月5日,集美法院经审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汪太武有期徒刑6个月。

  纵观此案,汪太武系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辩护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显示,犯罪前汪本人一直表现良好,且系初犯。

  汪太武是否有羁押的必要?一名参与庭审的法律工作者表示,“这值得商榷”。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宋英辉也坦言,高轻刑率直接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羁押率过高的现状,也直接反映出高羁押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中国法律年鉴》发现,自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10年里,我国刑事犯罪羁押候审率超过90%。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在对全国20个基层检察院2004年至2009年5年间的逮捕率和羁押率进行统计后发现,这一数字全部都在90%以上,职务犯罪的捕后羁押率更是高达98%以上。

  而全国法院每年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缓刑、免刑占68%左右。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

  据统计,获判轻刑者中有大量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轻微犯、初犯、偶犯、罪行轻微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有固定职业、固定单位或固定收入来源,家庭关系、亲戚关系明确,或有自首、积极退赃和赔偿等明显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
地方必要性审查试点见效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员流动性增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执行机关对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对象监管不到位,被监管人逃跑、毁灭证据、甚至重新犯罪,造成案件继续侦查困难和社会风险。”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廷彦的一番话或许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高羁押率的一个原因。

  由于缺乏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接受侦查以及等候审判,成为我国处理刑事案件的常规模式。

  如何破解“一押到底”的难题?《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等部分基层检察院正在积极探索以驻看守所检察室为主导,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密切配合、分段负责的内部联动机制,试点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必要性实行审查。
山东省费县是一个农业大县,有外来务工人员10万余人,是一个刑事犯罪多发地区。近年来该县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率维持在85%左右,而提起公诉后,被判处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占比在65%左右。

  “原本设计羁押160人的县看守所,近年的平均羁押人数在300人左右,最多时高达400余人,可谓人满为患。”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西军说。

  2009年10月,费县检察院开始了试点工作。次年10月,该院与公安局会签了《关于对羁押必要性加强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全面推行试点工作提供了规范性文件。该意见对审前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监督的主体以及职责、案件范围、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

  根据实施意见,费县检察院先后对389名在押人员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对80名在押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68名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予以释放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而这种必要性审查带来的效果已经开始显现:自去年10月至今年3月,当地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刑事案件281件455人,其中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304人,拘留期间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72人,批准逮捕后,经进一步对羁押必要性评估,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12人,羁押率比2009件10月至2010年3月同期下降7.8%。

  “这使原本面临较大羁押压力的看守所得到有效缓解。”张西军表示。

  轻罪能不羁押则不羁押

  专家点评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从实践经验看,各国立法中都有相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此次提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监督和对在押人员权利进行救济的意识,为降低羁押率,减少羁押,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执法奠定了思想基础。同时可以有效减少羁押数量,有效缓解看守所的羁押压力。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往往是就案办案,忽视对在押人员“不被羁押权”的监督和救济。构罪即拘、构罪即捕一直是一些办案人员的主导思想。有些办案人员为了方便办案,明知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必要性不大,或者出于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处以重罚的目的,故意进行羁押,这也是羁押率长期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不重,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采取羁押措施,应尽量直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