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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辩护中,会见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与其会见沟通,才能进一步确定辩护策略。在押嫌疑人和非在押嫌疑人的会见有何不同?被告人是否有阅卷权?会见中律师是否可以录音摄像?会见笔录怎么做?律师的会见权被侵害后应该怎么做?

  

  非在押嫌疑人的会见

  没有在押,是指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但不是羁押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的自由度很大,只要不离开所在的县市就可以自由活动,可以会见他人,会见律师更没有问题,只是离开所在的县市需要批准。

  监视居住在我国有两种执行方式,一是在他家里,二是在指定居所。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这三类特殊案件到看守所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监视居住的也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才能会见。但监视居住的会见和看守所会见一样,也是不允许监听,不允许派员在场。

  如果不是三类特殊案件,就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可以自由会见。但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律师不需要批准,见其他人仍然需要经过批准。

  被告人能否阅卷

  被告人能否阅卷的问题,其实就是证据复核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 第37条 第4款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诉法37条是增加规定,它是非常有意义的,为被告人阅卷开了个口子。当然法律也没有说被告人有完整的阅卷权或者有权取得整个案件的复制本。在法治国家被告人可以获得完整的一套资料,阅卷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们国家只是说,可以核实证据,核实证据怎么核实呢,肯定是让被告人看相关材料才能核实。

  这次济南公审,薄熙来对于证人证言的质证做得还是相当不错的,这可以看出他在开庭之前是充分阅卷了,所有的证人证言都向他开放了。这是不是说薄熙来可以,其他人不可以呢?显然不是的。薄熙来可以是因为法律开了这个口子——可以向被告人核实证据。

  被告人要进行自我辩护,就必须要有对卷宗材料的知悉权。书证物证这些实物证据被告人当然有权利知悉。证人证言我刚才也说到了,薄熙来是充分阅卷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威胁引诱改变证人证言。被告人不是在外面的家属,不能威胁到证人。所以证人证言向被告人开放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在阅卷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同案犯之间的串供。同案犯之间怎么供?这个东西你如果跟被告人说的话,很有可能会导致串供。因为同案犯之前的供述可能存在攻守同盟,可能会有约定的暗示。这个时候律师如果告诉被告人的话,就等于是律师在帮助他们串供了。这个是有必要防范的。

  会见中律师是否可以录音录像

  在会见过程中,律师是否可以录音录像是有争议的。我认为只要看守所同意,被告同意,就可以录音录像。我说这个是有依据的。

  北京市《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会见情况。

  司法部起草的《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的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

  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录音录像就没必要做了。

  如何制作会见笔录

  会见笔录不是严格的法律文书,没有正式格式上的要求,内容也没有必备的要求。它仅仅是律师备查的一个东西,但也不是说会见笔录就不重要。我觉得需要注意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有些会见笔录是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比如,被刑讯逼供,线索和材料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依据。律师或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是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的,应该有一定的线索或材料。这个时候,我们的会见实际上就是调查取证,我们的会见笔录也就是调查取证的笔录。这是会见笔录就必须要规范,需要把何时何地被何人如何刑讯逼供,造成什么后果都清晰地记录下来。

  另一方面是不作为证据使用的。我们绝大多数笔录是不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关键的事项仍然是需要记明的。比如说,第一次会见的确认委托关系就一定要记录在案。另外再让被告人签一个委托书就更好了。第二个一些关键性的诉讼申请需要经过被告人同意,比如,要不要申请这个公诉人或法官回避,这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最好要先听听他的意见。回避还是不会吧最好要做个记载。第三个最关键的是怎么样去辩护,辩护的基本策略和方向是什么。虽然法律规定辩护人有独立的辩护权,但是辩护的策略和方面不可能不和被告人沟通,不可能不听取他的意见。无罪还是罪轻辩护双方要取得一致。除非有特殊安排,但也要经过被告人同意。辩护的大的策略方向被告人是有发言权的。一审判决之后要不要上诉,这种需要被告人明确表态的关键诉讼事项一定要记录在案。

  所以会见笔录原则上没有什么严格要求,但是这两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会见权被侵犯的救济途径

  如果会见权被侵犯了怎么办?这是很常见的。

  我们知道会见要凭三证会见,三类案件要经过许可,最迟是要在48小时之内安排。但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实际上律师的会见权被侵犯比比皆是。那么,怎么救济?

  如果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刁难你,你可以找看守所负责人,看守所一般都有值班的所长副所长。如果是明显的违法一般就可以解决问题。这个是有很多成功经验的。我在江苏代理的一个案子,当时让被告人写了一个自行辩护的材料,但是被告人在会见的时候却没有带。当时的押解干警说看守所有规定不允许。我认为被告人有自行辩解的权利,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当时找到所长以后一沟通马上就解决问题了。

  看守所也不能解决问题怎么办?那就它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局一般都有监所管理科或管理处。他们是管理看守所的,可以找他们反映。实在不行还可以找公安局领导。

  这是一个解决的渠道。

  第二个渠道就是检察院。新刑诉法规定律师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救济。检察机关的申诉或者控告部门来进行处理,也就相当于检察机关来帮助你去找公安机关纠正。

  这也是一个很好的渠道,就是利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