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徐州取保候审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正文
分享到:0
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保证看守所在押人员粮食供应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粮食局(厅为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正常生活,稳定监所秩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参照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对罪犯和劳动和教养人员所需口粮,由粮食部门要保证粮源和供应主渠道”的精神,现就看守所在押人员粮食供应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就近定点供应。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所需口粮,由看守所所在地粮食部门实行就近定点供应。看守所要按照粮食部门指定的粮店按时按量购粮二、粮食部门保证粮源。根据看守所实有在押人数,积极组织粮源,按公安部、财政部制定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保证供应,保证质量,避免脱销断供现象三、供应办法。各地已按城镇居民粮食价格供应的,仍可执行原定价格,供应居民的粮价调整也相应予以调整。具体实施标准、管理办法由各地公安部门和粮食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