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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代理申诉,控告的职能法律有相关规定,该制度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申诉、控告的范围问题

  律师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就哪些事项进行申诉和控告?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受到侵害,都应当通过申诉、控告或的法律救济。

(一)实体权利方面。

  虽然犯罪嫌疑人是被追诉的对象,但其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除了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外,其他方面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且应毫无例外地受到保护。所以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任何实体权利受到侵犯都可以聘请律师代理其申诉和控告。实践中主要包括下列几类:

  1 、人身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剥夺,在侦查阶段主要是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这一点都不能例外。尤其要注意的是,需要防止行刑逼供和被关押人员相互殴打等情形发生。另外,犯罪嫌疑人也享有名誉权,因此侦查机关在对外披露案情的时候不得作认定其犯罪的表述,如称其为犯罪分子,不得揭露其隐私,等等。

  2 、财产权利。公民的财产权非由法定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扣押、冻结和没收,在侦查活动中放罪嫌疑人的财权权利仍受法律保护,应获得尊重。尤其要注意的是,侦查中若发现被扣押、冻结的财产与犯罪无关时应及时予以解除强制措施,侦查机关由于工作失误致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受到破坏、损毁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程序权利方面

  程序上的权利也可称为诉讼权利。在我国,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思想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 不论哪一种诉讼权利受到侵犯都可以聘请律师代理申诉和控告。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下列几类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1 、知悉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应获知自己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及有关案件情况的权利,也可以称为知情权。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侦查机关或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回避权;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于被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宣布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和理由 , 告知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根据,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凡是侦查终结的案件 , 均应将侦查终结的结果当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他们申请补充侦查并有正当理由的,侦查人员还应告知是否同一补充侦查或补充侦查后的结果。这些权利往往容易被侦查部门所忽略。

  2 、辩护权。实践中很多人对刑诉法第 33 条的理解有误,以为只有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享有辩护的权利,因而极易压制这一权利。事实上,根据刑诉法第 93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可以作无罪的辩解,可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辩护权。所不同是,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是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而不享有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权利。为了保障其辩护权,刑诉法第 96 条还设定了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的法律帮助权以及会见权等具体权利。对这些权利的侵犯实质上是对辩护权的侵犯。

  二、申诉、控告的主体问题

  代理提出申诉、控告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律师资格、依法执业的律师,这一点没什么争议。问题在于受理和处理主体的确定。

(一)受理机关

  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告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刑诉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我们认为,对侦查机关侵犯公民权利行为的处理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因此,不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还是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只要有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检察机关应当受理。

(二)受理部门

  检察机关内部应由哪个部门来受理律师代理的申诉和控告?高检的司法解释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申诉和控告的处理是检察机关的对外职能,应由专门的业务部门来受理,而控申部门正是这样的内部机构。由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统一受理申诉和控告,有利于避免各部门相互推委,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对自侦案件中的申诉和控告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三)决定部门

  对申诉和控告应该由哪个部门来作出处理?我们认为,应当针对公安机关的侦察行为和检察机关的自侦行为区别对待。

  1 、针对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如果是轻微的违法,可由控申部门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发出检察意见书,这样便于迅速地制止违法行为。如果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则应呈报检察长批准。如果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则应报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 、针对本院自侦部门的违法行为。考虑到有利于决定执行的实际问题,不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如何都应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申诉、控告的期间问题

  对律师代理提出的申诉和控告和视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期限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作出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应分别情况规定不同的期间。

(一)即时处理

  对下列或者类似违法情形应立刻、马上派人在48小时之内进行处理,不得有任何拖延:

  1 、不即时进行处理将丧失意义的。如知情权中的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从侦查一开始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犯罪嫌疑人最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若错过了这个时机,该权利将变得毫无意义或意义不大。

  2 、违法情形发生且有持续状态的。如对正在发生的刑讯逼供,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已经造成侵害,且这种侵害在不断地扩大,不及时进行处理将酿成重大事件的。